保安员职业资格等级
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、公安部批准,我国自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了《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(试行》。《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(试行)》贯彻《劳动法》的有关规定,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》为依据,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我国保安服务水平和从业人员要求为目标,在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、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保安职业影响的基础上,对保安职业的活动范围、工作内容、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作出了明确规定。根据《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(试行)》,我国保安员职业共设五个等级,分别为:
初级保安员(国家职业资格五级)、
中级保安员(国家职业资格四级)、
高级保安员(国家职业资格三级)、
保安师(国家职业资格二级)、
高级保安师(国家职业资格一级)。
对初级保安员、中级保安员、高级保安员、保安师和高级保安师的技能要求依次递进,高级别涵盖低级别的要求。结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《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》的规定,对我国保安员国家职业等级和标准可用下图来说明:
初级保安员(E)分守护类初级保安员(E1)、巡逻类初级保安员(E2)、押运类初级保安员(E3)三类;中级保安员分守护类中级保安员(D1)、巡逻类中级保安员(D2)、押运类中级f安员(D3)、技术防范类中级保安员(D4)四类;高级保安员分守护类高级保安员(C1)、巡逻类高级保安员(C2)、押运类高级保安员(C3)、技术防范类高级保安员(C4)四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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